老话说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无是谁只要心怀害人之念,到头来并对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没有防人之心,则会轻易落入他人的陷阱。来自云南的16岁少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思想单纯的她为了找工作误入淫窝,差点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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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6岁的小翠从云南来到安徽合肥,在火车站遇到了一名男子的搭讪。男子询问小翠要不要找工作,还表示自己手头有一个超市收银员的工作,工资福利都不错,工作还不累。小翠一听,就答应去看看。

可小翠不知道的是,等待她的并不是什么收银员的工作,而是一段悲惨的经历。这个男人和他的妻子都不是什么好人,而是一对重刑犯,夫妻俩专门将年轻漂亮的女孩骗回家,囚禁在铁笼中,逼迫少女出卖自己的身体。

小翠出生在云南省某个普通家庭,读书时小翠不努力,眼看其他同学都考上了大学,她却连个高中都没考上,只能去一所职业学校念书。2015年4月,小翠出远门找同学玩,路过合肥准备转乘火车回家,结果在火车站遇到了搭讪的男子张某。

张某谎称自己在火车站旁开了一家超市,现在正缺收银员,询问小翠想不想来超市里上班。小翠本就不想立刻回家,趁着这段时间找个工作赚点钱也不错,于是答应了下来。就这样,小翠跟着男子一路来到一间办公室。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小翠大吃一惊。男子走进房间后立刻关上房门,并一脸凶相的对小翠说,想赚钱就得从事性交易。小翠听了十分害怕,当即就想逃跑,可身后却陡然出现几个大汉拦住了退路,竟然不顾小翠的反抗,将其塞进一辆面包车,并把她带到了一个足浴店。

在这里小翠遭受了非人的待遇,男子张某见小翠不肯接客,就把她关在一个铁笼子中,逼迫小翠妥协。饿了一天一夜的小翠无奈之下,只能答应接客。在这里她还认识了和自己有着相同遭遇的小丽,只不过小丽只有14岁,也是外乡人。

两个未成年少女,本想着勤工俭学赚点钱减轻父母的负担,可谁曾想却误入狼窝,连自己的清白都保不住。答应接客后,张某便给小翠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并让自己的妻子李某管理几人。

每天早上,李某都会开车将小翠小丽和主动应聘来的小甜带到足浴店,随后她将车停在马路对面,时刻监视着三人。足浴店一直营业到凌晨4点,等足浴店关门了,李某又会开车把三人接到自己的住处让三人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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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足浴店工作的这一个多月里,李某每天都会逼迫小翠吃避孕药,还要求三人穿上暴露的服装。在接完客后,小翠和小丽必须将钱放在梳妆台旁的盒子里,李某称年底会给她们结账,每个人能拿3成的分红。

就在小翠和小丽以为自己再也无法逃出这个魔窟时,惊喜却突然到来。2015年5月11日下午,几名警察突然冲入足浴店,将李某等人抓获归案,得知小翠和小丽的遭遇后,警方不仅解救了两人,还给她们发放了还乡所需的车费和生活费。

经过调查得知,李某和张某这对夫妻俩,一直以来都从事着组织、逼迫她人卖淫的勾当。更令人惊讶的是,李某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一个母亲,她5岁的女儿就和小翠、小丽等人住在一起。李某难道就不怕给女儿带来什么不好的影响?

无论如何,这对夫妻都构成了违法犯罪,且情节非常恶劣,属于重刑犯一列。根据我国《刑犯》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李某和张某夫妻俩,为了逼迫小翠出卖自己的身体,不惜将小翠关在铁笼中折磨。手段卑劣,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侵犯了小翠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因此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一般情况下,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犯人,法院会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小翠和小丽一个是16岁的少女,一个是14岁的女孩,两人均属于未成年。李某和张某强迫两个未成年女孩从事非法交易,如果不出意外等待他们的,很可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人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那就是主动应聘的小甜。她和小丽和小翠不同,既没有受到李某和张某的强迫,也没有受到威胁,而是主动从事不正当交易。所以警方认为,小甜的行为构成了卖淫嫖娼。

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小甜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因为生活所迫而从事这类违法行为,单纯只是为了赚钱而出卖自己,因此警方决定对其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的处罚。

小翠和小丽年纪轻轻就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可她们毕竟没有社会经验,也缺少防范之心,最终成为了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既可怜又可悲。希望经过这件事后,两人能够吸取教训,在社会上谋生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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