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刘大爷在路边花25元买了两捆大葱,回家后发现大葱里面包着一半的小葱,于是刘大爷返回找摊主,要求退货退款,但是摊主表示葱被大爷弄坏了拒绝退货,愿意赔偿1元钱,大爷选择了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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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大爷正在散步,看到路边停着一辆卖大葱的车,整车的大葱看上去挺新鲜的,于是大爷停下询问价格。

摊主告诉刘大爷是15元一捆,看到大爷犹豫了一下,摊主又说因为大葱里面包着一些小葱,可以25元两捆。

刘大爷一听说少了五块,虽说里面包了一些小葱,但是也是挺划算的,拿上两捆看起来比较新鲜的,也不检查一下就回家了。

回到家大爷想打开摆放,才发现里面不是像摊主所说的有一些小葱,而是一大半,刘大爷真的是气坏了,拿上两捆葱就找摊主。

见到摊主,刘大爷就指责他欺骗顾客,要求退货。而摊主看了看大葱,发现中间的小葱都被弄坏了,当场拒绝了刘大爷的要求。在大爷的恶搅蛮缠之下表示愿意退一块钱。

刘大爷的目的是退葱,而摊主只愿意补偿一块钱,他说什么也不愿意,但是摊主也不同意退货,双方争执不下,刘大爷报了警。

民警来后,对双方进行了协调,但是双方都坚持各自的想法。

摊主说农民从地里收大葱的时候 ,不能把小葱丢了,为了避免浪费,就把小葱包大葱里面,不过卖给刘大爷的小葱确实是多了一些,他也承认这一点,但是也给大爷便宜了很多,刘大爷不必要把事情闹大。

而这时路过的一位大爷看见两人争执,了解情况后直接质问刘大爷,表示自己不看好怪谁。刘大爷见状更气了,说什么要摊主退钱,最后摊主赔了5元钱,此事就此结束。

一、刘大爷买的大葱里面掺杂一些小葱,对此他称摊主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那刘大爷的说法是否合理呢?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意思,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具体回到本事件,一般来说类似大葱这类蔬菜,店家都会参杂一些品相差的进去,大家都是清楚的,而在刘大爷买葱时,摊主也告知大葱里面包有小葱,虽然没有明确告知是多少,但是也没有阻止顾客查看,实际上并不能算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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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虽说摊主的行为不算欺诈行为,但是刘大爷确实是买到了小葱很多的大葱,造成了他的损失,摊主也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大爷买葱时,摊主告知大葱里面包有一些小葱,按正常人的思维肯定是大葱多过,小葱只是很小部分,而实际上刘大爷买的小葱份量超过正常的量,因此摊主是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摊主是要负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刘大爷要求退货退款就是要摊主负全责,这是不合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大爷买葱时被告知有小葱, 但是他自己没有检查自己买的那两捆葱的情况,本身是存在一定责任的 ,因此应当负一定的责任,具体双方该负多少责任由双方协商。

买东西特别是一些果蔬之类的物品一定要认真看清楚,否则一旦发现问题退换是比较难得,很多店家也是不愿意的,这样会给自己造成损失。


大葱里面包着一些小葱,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