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人一旦犯了罪,就必将为自己的罪行付出相应的代价。

本案发生在湖北省荆州市。

罪犯袁某,1994年出生,公安县人,租住在荆州市荆州区新风村一出租屋206室。

2017年5月20日,袁某决定抢劫其隔壁205室的住户,当日凌晨2时许,袁某携带刀具从206室的窗户翻出,借助窗外的雨搭,晾衣架翻墙进入205室,被害人唐某(女,殁年27岁),胡某(女,时年24岁)被惊醒后呼喊,袁某遂持尖刀朝二人连续捅刺,导致唐某当场死亡,胡某轻伤二级,因胡某提出给钱并求饶,袁某遂停止捅刺胡某,劫得400余元现金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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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日,袁某因此案被荆州市荆州区公安分局逮捕,2017年11月13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对这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袁某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19年6月29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袁某持刀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9年8月6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书,对抢劫犯袁某验明正身,押赴现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