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罪犯肖某,出生于1967年,平阳县人,其系温州平阳县一家公司的员工,2016年4月3日,肖某在工作期间与人发生口角,持剪刀追打对方时从窗台跳下摔伤脚部,肖某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伤残补助金后,经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公司又嫌弃支付医疗费等经济补偿和一次性困难补助。

肖某于2018年4月9日领取上述款项,并承诺不为此事再起纠纷,2018年4月12日开始,肖某又多次到公司闹事,要求再予补偿。2018年5月15日,肖某到总经理办公室纠缠,在被要求离开时和公司员工发生冲突,肖某拿起桌上的花盆打砸,公司党政办副主任张某(被害人,殁年30岁)见状进行阻止,并在其他同事配合下将肖某制服,为此肖某怀恨在心,2019年1月4日早上8时30分许,肖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匕首来到该公司位于平阳县的办公大楼,尾随张某至三楼走廊,持匕首捅刺张某头部一刀,胸部两刀,致使张某心肺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肖某欲继续行凶时被闻声赶到的公司员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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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肖某于2019年3月23日逮捕,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肖某不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5月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0年10月31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以工伤补偿为借口向公司勒索钱财不成,携带匕首到公司报复行凶,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