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老王去银行存款,放入ATM机10000元,却显示只有7600元。事后,老王向银行反映,银行却称老王只存入7600元。老王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自己2400元,法院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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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70多岁了,过年期间,许多亲朋好友来看望,给了老王不少钱,事后老王拿着10000元准备到银行柜台存款。不过,到了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说,10000元存款可以在ATM机上存,不用排队还非常方便。老王表示自己不会,银行工作人员称他们可以给予帮忙。谁知,老王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将10000元存款放入ATM机里面后,屏幕却显示只有7600元。

老王赶紧向银行大堂经理反映,但是大堂经理称,由于涉及到ATN机清点,只有等次日打开才能查看,不过让老王不要担心,如果钱确实被机器吞了,肯定能找回来。但是,次日银行工作人员经过清点查看,发现ATM机器并没有出现任何故障,也就是说老王确实只存了7600元。老王不认可银行的答复,在多次向银监局投诉反映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2400元,理由为:第一、他本来可以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但是银行工作人员让他在ATM机办理存款业务,从而导致出现问题,银行存折过错;

第二、他发现银行ATM机器出现故障后,立即向银行反映,但是银行没有及时解决;
第三、他从家里出发的时候,身上确实带着10000万元,有老伴可以作证;
第四、事后银行提供的视频不完整,尤其是ATM机器有五个存款箱,银行只清点了一个,还有四个没有清点。
银行则向法院辩称:
第一、根据银行规定,ATM机器出现故障,都是次日清点时候解决,所以银行在次日开机清点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事后从他们ATM机工作日志来看,老王只存了7600元,且ATM机器并没有发生故障,所以老王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老王称自己从家里出发时候带1万元,但这并不能证明他就在ATM存款1万元,老王有可能在路上就消费了。
第四、ATM清点视频可以证明他们依法操作,不存在拿走机器里面钱的问题;
第五、至于五个存款箱,只清点四个,是因为其他几个是空的,从视频可以看出工作人员当时进行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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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老王称自己存入1万元,而银行称老王存入7600元。

老王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关键看如果老王不能提供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第一、老王称自己从家里出发的时候携带1万元,但是该证据和老王在ATM机器存款多少并没有直接证据;第二、老王主张ATM机中5个钞箱,银行工作人员只对其中1个进行了清点。但从案涉ATM日志可以看出,部分钞箱确实没有钞币,视频中工作人员对钞箱有查看,对于没有钞币的钞箱未清点符合客观情况;第三、老王主张ATM出现故障,但是从银行提供的证据来看,案发当日ATM的存款日志对每次存款过程和步骤均有详细记录,且未见ATM出现故障以及吞钞记载,并且清机期间除王某之外的其他全部存取款记录也没有出现故障记载。第四、ATM日志对每个钞箱里的钞币数量均有准确记载,与最后清机时实际进行清点的钞币金额一致,应当认为真实体现了案涉ATM机内的钞币情况。总之,银行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案发当日ATM机器没有出现任何故障,老王只存款7600元,而老王却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在银行存款1万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老王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