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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更好地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纳入职工教育统一计划。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拟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协助做好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必需的人员、资金。
第六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
1、安排教育培训计划;
2、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
3、学员花名册、学员情况卡片、成绩登记表;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组织的专门培训合格取得任职资格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合格资格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第八条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和能力考核合格资格外,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20小时安全管理知识再培训教育。各二级单位(包括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工程局组织培训或送地方安全主管行政部门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条 非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等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12小时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教育。局机关管理岗位人员由工程局负责组织培训,各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和外协队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各二级单位或项目部自行组织培训。
第四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民工、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培、复审。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将追究项目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离岗90天以上(伤愈复工、休假复工、待岗复工)的职工,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型机具、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或工人调换工种,由所在单位安全技术、机电等部门进行适应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过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变换工种人员还应视情况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补课。
第十五条 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员工和民工,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属项目部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没有经安全培训,并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培训考试的资料档案必须报局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五章 其它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安全法律、规章制度的定期培训
1、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法律、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由工程局组织送集团公司或地方安全主管行政部门参加安全培训。
2、工程局未统一组织继续教育时由分局或项目自行组织培训学习。
3、继续教育的培训档案,应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全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宣传:
1、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知识竞赛、安全知识考试等。
2、每年“安全月”、“安全周”活动。
3、每周安全日。
4、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
5、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室。
第六章 考核奖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内容。
第二十条 每年对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考核,纳入年终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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