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万呀,你不能因为房价涨了,就不卖给我啊”上海黄浦,女孩小伍首付745万买了一套价值1550万的房子,可由于贷款延期,房东不仅收回了房子,还起诉她赔偿违约金480万。
小伍虽然出生于1996年,但凭借着自己的努力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为此,她决定投资一处房产,并在中介的帮忙下看中了黄浦区的一套180.0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总价达16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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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房屋总价很高,但小伍却十分喜欢,几经周旋,房东范先生决定给小伍降价50万,就这样二人达成了口头一致意见。可即便降价50万,剩余的1550万也不是小数目,小伍一下还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因此只能 和范先生协商先支付一部分首付款,然后找银行贷款。经商议,小伍带着自己专门找的兼职律师和范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并且先期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和400万元的购房款。之后,小伍又提出让范先生提前交房,这样自己就可以早点投入使用,于是乎,二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其中一条约定:范先生提前交房,小伍在一个月内交付完成745万的首付款,也就是在需要补交245万元。双方签字按手印后,范先生如约将房子的钥匙给了小伍。可到了约定的日子时,小伍却在资金上出了问题,她一时半会还凑不齐245万。对此,范先生很是不满,但考虑到小伍也提前支付了500万,还算有诚意,于是二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并约定了逾期违约的罚款。具体内容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小伍必须付清剩余的245首付款,同时以首付剩下的245万元为本金,按照每天万分之2.73支付利息损失,如果没有按期支付,合同自动解除,小伍应赔偿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以及范先生原有的180万元的装修损失。

从这次的协议内容来看,其实对小伍一点都不利,如果她违约,可是要承担巨额赔偿的,相反,房东却并不会有任何损失。可即便如此,买房心切的小伍还是没太犹豫就直接签订了该补充条款。事后,小伍如约按期补齐了745万的首付款,也支付了相应的逾期利息。之后,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可没想到,小伍向银行申请的745万贷款却又出了差错,竟然延期了。无奈之下,小伍只能跟房东再次协商,对方同意再延期半个月,并按照原来的约定支付利息。令人遗憾的是,半个月过去了,小伍的银行贷款还是没批下来,而这一次,房东也不肯再通融了,他直接给小伍发了律师函,要求三天内必须支付745万的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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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小伍只能催促银行,可银行却说现在压缩贷款,对于大额房贷,短时间内无法进行批准。
3天后,房东前来收房子,可小伍唯一的办法就是“拖延”,赖着不搬。直到15天后,银行终于放款了,小伍赶紧联系房东,但对于此时已经不愿意卖房了。
从第一次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到最后的放款,整个买房过程持续了整整5个月零15天,虽然小伍支付了高昂的利息,但同时房价也出现了波动。
于是,房东就将小伍告上了法庭。可由于小伍在签订第三份补充协议后确实未能按期支付,因此,小伍败诉了。
法院不仅宣布解除房屋转让协议,还要求小伍必须在10日内搬出房屋,同时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装修费18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对此,小伍不服,毕竟是银行放款延期了,责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担。可她两次上诉,却全都被驳回了,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事已至此,小伍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惨购房者”,她遭受的损失远远不止500万,甚至高达1000万,其中包括:480多万的违约金、100多万的重新装修费、以及房子潜在升值的300多万。
相反,房东范先生却因为合同解除获利将近800万。难道是房东故意套路小伍吗?下面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仔细分析一下。
一、小伍和房东是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合同 ,没有受到欺诈、胁迫,也不存在有失公正的表现,因此合同中的约定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小伍确实违约在先,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
二、小伍在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合同关系,申请贷款只是向银行发出签订合同的邀约,而只有银行批准了,才算贷款合同成立。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合同约定,那么银行放款的具体日期也就没有任何约束,当然,银行由有收缩贷款,延迟放款,也是属于不可抗力。
而小伍在跟房东签订各种补充协议时,完全是建立在自己对银行能如期放款的盲目自信上,从这一点看,她应该自负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小伍败诉,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从情理上来看,房东范先生确实有点不太近人情,一纸诉状就让一个90后的小姑娘损失了上千万啊。
那么,你认为,银行到底该不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