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竭尽所能,为孩子提供最好的生活条件,一番拳拳爱子令人动容。殊不知,太过优渥的生活,也可能成为滋养罪恶的温床。多年骄奢淫逸的生活,可能在不知不觉间就腐蚀了人性中的善,也随之放大了一个人内心的恶念。

2009年在江苏,就曝光了一起富家子弟偏偏抛弃了光鲜亮丽的身份,为了寻求别样刺激而误入歧途的案例。江苏“淫魔”张可:九年祸害4名妙龄女子,最小的仅16岁。这起案例一经流传,就在社会上掀起波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犯案人张可,1979年出生于江苏扬州,父母都是生意人,家境优渥。自出生后,张可就备受宠爱,小时候只要是他喜欢的,父母就会千方百计地满足他的要求。在父母的极致宠爱下,张可的性子越发无法无天,整日胡作非为。

小时候经常伙同一群狐朋狗友吃喝玩乐,不学无术。等上初中之后,张可又开始对男女之情产生了兴趣,此后女朋友就没有断过。一旦没了新鲜感,他就立马找下一个。等到满了20岁,早已在声色场浸淫多年的张可已经不满足于这些简单的刺激了。

后来,张可经朋友介绍,渐渐喜欢上了飙车这项足够刺激的活动,甚至加入了熟人的飙车俱乐部。可疼爱儿子的父母知道张可最新的兴趣活动后,出于对安全的考虑,自然反对张可经常深夜出去飙车。

为了阻止张可继续飙车,父母甚至收走了张可的车钥匙。这让一向受宠的张可十分恼火,就在1999年12月,跟着一群朋友前往沐阳散心。到了沐阳的当天晚上,一群人就相约着一起去当地一家小酒馆喝酒。

凌晨两点多,喝多了的张可一个人跑到酒馆外面透气,正撞见一个同样喝多了的女孩从酒馆里摇摇晃晃地走出来。看女孩长得年轻漂亮,张可顿时心生邪念,不顾女孩害怕地求饶,直接将女孩拖到旁边昏暗的巷子里,强迫女孩发生了关系。

女孩虽然一直在反抗,但本就喝多了的她根本提不起什么力气,被张可得逞后,害怕的女孩也不敢跟其他人说起这段遭遇。直到两个月后,父母发现女儿性格大变,才追问出来这段隐情,愤怒伤心的父母当即陪着女儿去了警局报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那晚过后,张可又若无其事地和朋友们在沐阳玩了一个星期才回到扬州,之后继续声色犬马的生活,直到沐阳警方顺藤摸瓜地查到了张可身上。2000年7月,张可因QJ罪被判入狱,由于情节严重,法院判处张可有期徒刑11年。

不过由于张可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在狱中获得了几次减刑的机会,所以张可在2008年1月提前出狱了。可出狱后的张可不仅没有改邪归正,反而变本加厉了。之前的那一段QJ经历,让张可久违地找到了刺激的快感。

2008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张可带着一把水果刀去扬州城外的绕城高架附近蹲点。果不其然,等到晚上11点多的时候,一个刚刚下班的年轻女孩正急匆匆骑着自行车赶回家。见猎心喜的张可直接持刀冲上前,先是威胁恐吓了一番,看到女孩害怕地不敢反抗后,将女孩拖到高架桥下的一个涵洞里

担心女孩动手伤人,张可直接解下皮带将女孩的双手绑了起来。等到女孩彻底丧失了反抗力后,张可就在这荒无人烟的角落里对女孩施展暴行。事后直接扬长而去,还顺走了女孩的一根手链

担心暴露的张可第二天就跑去了常熟,为了避免引起注意,张可确实老实了一段时间。不过眼看警方毫无动静,尝到甜头的张可早就按捺不住了。在2009年3月14号的晚上,张可又偷偷去了城外的小树林蹲点。

一个下班的女孩刚好骑着自行车经过,直接被张可拦下来,生拉硬拽地拖进了小树林。女孩全程反抗激烈,恰巧张可在施暴过程中,突然听到有人问起倒在路边的电动车,害怕女孩大声呼救的张可急忙死死勒住女孩的脖子。

对外谎称那是自己的电动车,人有三急,顾不上那么多的自己直接跑进小树林解决需求了。路人表示理解,调笑了两句就离开了。等到张可反应过来的时候,女孩早就停止了呼吸。慌了神的张可匆忙将尸体丢弃在附近的臭水沟里,就骑上电动车匆匆离去。

隔天,还是一群来小树林野餐的年轻人发现了女孩的尸体,慌忙报警。常熟警局没多久就抓到了张可,张可也承认了自己犯下的这两起罪行。让警方没想到的是,张可竟然还是扬州一桩多年悬案的幕后真凶。

原来在2000年7月被抓的前一天,张可正用同样的手法,侵犯了酒吧内一位女高中生。这位女学生本来是因为好奇才和朋友一起来酒吧庆祝生日的,没想到遭此横祸。因为第二天张可就被沐阳警方抓捕入狱,因此扬州这起案件才迟迟未抓到凶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可9年间QJ了4位女性,造成1人死亡,之后还拿走了这些女子的财物。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QJ罪、抢劫罪,判处张可死刑,赔偿受害人家属41万多元

溺爱如杀子,希望父母在疼爱孩子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孩子的教育问题。等到孩子误入歧途,犯下大错的时候,一切悔之晚矣。

(《案例 江苏“淫魔”张可:9年祸害4名妙龄女子,最小的仅16岁》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