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何女士和朋友去吃饭,朋友付错了款,于是找店家处理此事,然而店家联系付错包间的客人,他们却不愿意再付款,随后店家也不愿承担责任。店家表示:自己报错房间号不能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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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和好朋友们一起去一家火锅店吃饭,由于这家店的味道很不错,所以他们经常来吃。当天她们相约来到预定的包间201房间后,于是就开始点菜。

点完菜之后,随着火锅热气腾腾地冒起,何女士便和朋友们一起推杯换盏,一起涮火锅,一起开心地聊天。然而火锅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何女士的一位朋友有事要离开。

可是没过一会儿,这位朋友又回来了,她笑着跟大家说,她已经付过款了,让大家开心地吃火锅。大家听到朋友们说已经付过款了,所以更高兴地涮火锅。

何女士和朋友们吃到晚上10点左右,大家都酒足饭饱了,于是大家便准备离开。可是这时,店员却进来告诉何女士她们,说她们包间还没有付款。

何女士和朋友们听了之后,都觉得很奇怪,因为朋友离开时明明说了已经付过款了,怎么现在还告诉他们没有付款?

何女士当时想,可能是朋友当时喝得有些多了,所以没有付款就走了。想到这里何女士也没想太多,随手就付了1254元,付完款之后大家便离开了。

后来何女士遇到了当晚中途离开的朋友,她和朋友聊天时提到了付款的事情,于是她向朋友确认,当天晚上是否真的付款了,而朋友也给了她肯定的回答, 得知付了两次款,他们便去找店家。

而店家了解情况之后,才知道何女士的朋友付款的房间是210号,而何女士他们所在的房间是201号,因此何女士朋友付错了款。

了解到这个情况,店家说,这是何女士朋友的责任,是她报错了房间号,所以他们店员才会结错账,因此这个责任需要何女士她们承担。

何女士和朋友看到这个解决态度之后很不满意,何女士更是质问店员,他们是否可以证明她的朋友是否真的是报错了房间号?难道店员不存在收错钱的情况吗?

而双方也因为到底是何女士朋友报错了房间号,还是店员结错了账争执着,由于双方都没有根据,因此大家争执不下。在这种情况下,店家联系了210的客人。

因为当时210的客人付款时,在得知有人已经付款了,他们也很惊讶,但是由于付的款并不够,所以他们后来又付了两百多元的酒钱,随后他们还要求该店开了票,才离开了该店。

现在店家告诉他,他们当时消费是何女士朋友付的,而店家又希望他们能够把何女士朋友多付的931元补回来,由店家退回给何女士的朋友。

然而让别人没想到的是,210的客人坚决不再付款,他们表示,当时他们是按照正常的付款流程走的,店员说要付多少钱,他们就付多少钱,在这件事情中他们没有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了解到210的态度之后,何女士认为这件事是店家的过错,所以需要店家把931元退回来。而店家认为,这是何女士朋友的过错,所以她应当承担这个责任,他们不应该退钱。

何女士觉得店家的处理方案不对,于是何女士也联系了210的客人,经过沟通,210的客人认为,就算是何女士朋友付错了款,但是他们也没过错,所以在这件事中,他们只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

而店家看到210的客人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他们也承诺也承担一部分责任。为此经过三方协商,三方都愿意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也就是210的客人和店家给何女士朋友各退了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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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朋友付错了款,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谁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一、由于何女士朋友支付的是210房间的消费,而210的客人知道实情之后,却拒绝不再补款,实际上210客人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何女士朋友给他们付的款,实际上构成了他们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的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根据以上法规,210的客人在得知实情之后,应当把这些不当得利返还回去,也就是把他们没有支付的931元补给店家,由店家退给何女士的朋友。

二、从过错原则的角度来看,如果210客人不愿意补回这931元。那么就要清楚到底是谁的责任?

如果是何女士朋友,报错了房间号,那么何女士朋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店员听错了房间号,那么店家要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店家和何女士朋友双方都无法证明到底是谁的过错,因此如果210客人不退回931元,店家和何女士朋友应当各承担一半责任。

而现在他们是三方平分了这931元,从法律角度来看,实际上并不合理,应当由210客人全部退回这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