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投入社会后再度犯罪,一直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本案发生在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罪犯夏某,1975年出生,巨鹿县人,曾多次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入狱,2018年9月13日才刑满释放。

夏某曾因无端打砸被害人李某(殁年48岁)在巨鹿县经营的修理厂内物品,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刑满释放后第八天,也就是2018年9月21日早上8时许,夏某携带尖刀驾驶标志牌白色小轿车来到汽修厂欲报复李某,夏某进入汽修厂尖刀李某便持尖刀追捅,将李某捅伤倒地后又连续猛刺其头面部,胸部等处数刀,李某的儿子李某某(时年25岁)闻讯赶来阻止,夏某又将李某某左肩部捅伤,致其轻伤二级,后夏某又继续猛刺李某,导致李某死亡。案发后,夏某驾车逃离现场,逆行时与大货车相撞受伤,后在医院救治时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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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夏某因此案被逮捕,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3月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一审宣判后,夏某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6日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0年10月22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最高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