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出狱后再度犯罪,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本案发生在河北省廊坊市。

罪犯周某华,1980年出生,文安县人,案发前租住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早年多次因为盗窃被判刑,直至2013年7月才刑满释放。

2015年11月13日中午11时30分许,周某华在廊坊市和平路娄庄加油站南侧绿化带处闲逛时,遇到途经此处的女性被害人(殁年59岁),即尾随被害人至加油站北侧200米附近绿化带的松树丛下,用胳膊勒住被害人颈部,将被害人摔倒,然后对其进行奸淫,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在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颈部遭受扼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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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周某华因本案被逮捕。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9月28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周某华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证据需要查证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7年6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某华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19年6月28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某华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华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