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李先生的车送到维修店后,该店要切开他的车,李先生不同意要把车开走,却没想到该店开了三辆车堵住他的车,李先生不服:我又没有修凭什么不让我走?

李先生在开车时不小心发生了碰撞,导致车的后面部分被撞了。李先生只好让定损的人过来定损,还好定损下来的费用不是很大,随后负责修车的人也过来了,他们把李先生的车送到了维修店。
当时李先生还觉得,维修店和定损的人服务还不错,定损完就马上把车开去维修,自己也省了不少心。
车被拉到维修店之后,李先生也赶了过来,他想看看自己的车到底该怎么修才好。
维修店的店员看了车之后,就跟李先生说,这辆车撞得比较严重,需要把后面切开,然后把后面一部分换掉。
李先生一听,心里就不乐意了,多年开车的经验,让他知道,自己的车完全没必要这样修。
而李先生也明白,他们之所以想这样修,就是想扩损,因为这样修,理赔也比较高。
但是如此下来维修费很高,并且如果非要整个切掉,那么以后卖车的话,车会折损很多。
所以李先生对于该店的维修方案,非常不赞同,并且觉得这家店不靠谱。

于是他就跟店员说,他要把车开走,去别的维修店维修。本来李先生觉得,自己可以选择去哪里修,把车开走就行了。
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店员二话不说就开了三辆车堵在李先生车前头。
李先生没想到他们有这一操作,这一下子李先生想把车开走也开不出来。
李先生想不通店员为何有这样的操作,难道他们一定要自己同意这样的维修方案,一定要在这里维修?
李先生想到这里,觉得该店的服务态度很不好,更觉得把车放在这里修不靠谱,于是坚决要把车开走。
可是店员说什么也不愿意让李先生把车开走,李先生对于店员的所作所为很是恼怒。
他大声地质问店员:我的车为啥不能开走,难道我不在这里修,就不能把车开走吗?
可不管李先生如何争执,店员就是充而不闻。无奈之下,李先生找来了调解员。
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店员对于为何不让李先生把车开走作出了解释。他说,李先生还没有把手续办完,所以不能把车开走。
李先生一听也是很惊讶,车被拉到店里来时,自己并没有填过任何资料,也没有办过任何手续,怎么走的时候就需要办手续了?
而店员表示,由于当时李先生的车定损之后,是李先生委托他们过去把车开到店里来的,所以这当中也产生了服务。
李先生一听就不同意店员的说法了,因为定损之后,是该店派人过去把他的车送到店里来的,自己并没有委托他们。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但是在调解下,店员的态度才变了,但是他表示,要等明天负责人过来之后,处理完这件事情,才可以把车开走。
可是李先生对该店已经很不信任了,他不愿意自己的车在该店再停一天,坚决要把车开走,眼看该店的店员一直阻拦自己,于是他报了警。
民警到来之后,了解了整个事情经过后,就表示明天要让李先生把车开走,并且不能要求李先生支付任何费用。
车开到维修店,李先生对他们的维修不认可,要把车开走,而他们却行了阻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侵犯了李先生哪些合法权益?该如何认定他们的行为?
一. 店员之所以没有让李先生把车走,其目的就是想让李先生在这里修车,但是李先生不愿意,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侵犯了李先生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1. 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2. 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 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并且第3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在李先生认为他们的维修方案不合理之后,可以选择别的维修店,也可以选择别的维修方案,可以不接受他们的服务。
二. 在李先生拒绝他们的维修方案之后,他们却阻止李先生开车离开,其目的就是强行要求李先生在他们店维修车,因此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买强卖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店员并没有采取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强迫李先生修车,所以他们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行为。
但是店员直接开车堵住李先生的车,其行为属于治安处罚中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处十日拘留,并罚款500元。
这件事提醒了广大的经营者,要想留住顾客,应当诚信经营,为顾客着想,才能挽留顾客。
对于维修店强行修车的行为,您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