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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探亲假期和假期待遇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假期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纠缠不休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为了鼓励在边远地区的职工安心工作,部分地处边远的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一些优惠的探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