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滕州市瑞涛商贸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名单见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

本局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公司未在原登记注册所在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滕市监处罚〔2023〕19-63号),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诉讼期间,如非法定原因,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崇亚;联系电话:0632-5972832;

联系地址: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办公室。

附件: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滕市监处罚〔2023〕19-63号)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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