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到一家手工香肠店购买了6斤现场手工灌的香肠后。次日又到该店内一口气购买了180斤同款香肠。可男子第三次来到店里时,却直接和老板娘说其购买到的香肠是三无产品,老板娘本应当退一赔十,赔偿其70000多元,现在只要老板娘同意支付20000元,其便不再追究此事,被拒绝后,男子两次告上法庭。

今年43岁的胡女士在当地开了一间手工灌肠店,由于都是现场制作,且价格也不贵,所以很受欢迎。

某天,男子赵某来到胡女士店里后,声称自己想买来送人,于是嘱咐胡女士一定要打上真空包装,并放到礼品盒内。胡女士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随后赵某支付了240元买走了6斤用礼品盒装好的香肠。

次日,赵某以同样的理由、同样的要求,一口气又购买了180斤香肠装到30个礼盒内,胡女士当时还给其优惠了100元,即只收了赵某7100元。

可不曾想,事后赵某却再次来到店内和胡女士说,你卖的香肠虽然礼盒上有标注相关信息,但真空包装上没有标注任何信息,属于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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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赵某又吓唬胡女士说,按照法律规定要退一赔十,赔偿其72800元并退回7280元货款。如果胡女士同意给其支付20000元,他可以不再追究此事。

被明确拒绝后,赵某直接向主管部门举报,但主管部门认定胡女士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

事后赵某不服,于是告上法庭,主张胡女士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应当退一赔十。

从赵某一开始就再三嘱咐胡女士一定要打真空包装来看,明眼人都能看出,他就是看准了临时打真空包装,包装袋上是没有标记的。

也就是说,如无意外,赵某就是传说中的职业打假人。但实际上,很明显他是对法律规定仅仅是一知半解的。

首先,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清楚知道自己所购买食品的相关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确实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相关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其次,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即不能仅以是真空包的食品,就视为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也就是说,预包装食品的真正定义是指商家提前预制好、用真空包装打好包拿出来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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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胡女士销售的手工香肠是现场制作的,并不属于预先包装好的食品。即实际上是经营者胡女士按照赵某要求,现场打包的。

最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般是指预包装食品没有标注食品具体信息或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情形。

本案中,胡女士现场制作的香肠不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且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测,是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食品。

换而言之,由于胡女士的经营行为并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因此赵某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赵某败诉。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还想再试试,于是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也驳回其诉求。

也就是说,赵某费尽心机设局,意图获得巨额赔偿。到最后不仅没能得逞,还搭上了两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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