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惊现剧毒蓝环章鱼……商家要担责吗?

16日晚,有网友发微博求助称在火锅店看见一只章鱼,便艾特了博物杂志帮忙鉴定是不是蓝环章鱼。随后,博物杂志回复:“确实是豹纹蛸(蓝环章鱼),它们的毒素是河鲀毒素,毒性非常强而且受热不分解,即便拿回去做纪念也千万别吃。文献中和网络上都有市售章鱼里混入蓝环章鱼的记录,但概率不高,也算是活久见了。”(来源:青春北京)

在菜品中混入剧毒食物,商家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笔者试分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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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情节严,应当吊销许可证!

正如博物杂志所言,蓝环章鱼属含有剧毒物质河豚毒素,本不应当作为食材流入大众的餐桌。纵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应当保障食品安全,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河豚毒素由于其剧毒性,会对人体产生致死风险,本不可能出现在食物或食品中,故而无法在本法中找到完全对应的情况,但依笔者之见,可以将其纳入“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管制之列。

故而,从行政法角度出发,“蓝环章鱼混入火锅食材”这一事件应当依据《食品安全保护法》第124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

故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鉴于蓝环章鱼的巨毒性,若商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则应当将其认定为情节严重,若商家已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即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与此同时,如若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或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断该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主要看该行为是否出自于商家的主观故意。若出自故意,即在明知蓝环章鱼毒性的情况下仍旧将其作为菜肴呈上,则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当然,该条亦有除外条款,即“若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则并无犯罪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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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在该事件中,博主因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心存怀疑而将其撤下,不然后果将不堪设想。虽然许多网友感叹“知识改变命运”,但在笔者看来,不能要求所有消费者都具有识别毒物的能力,如何加强商家的自查自检、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的实现才是该事件真正带给我们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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