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日5时许,被告人韩振某因其妻子郭玉某外出打工,拒绝在家中照顾他,在公主岭市岭东街福馨新城小区趁郭玉某熟睡之机,用锤子击打郭玉某的头部,将郭玉某打醒,二人发生撕扯,之后郭玉某呼救,邻居到来后韩振某欲割腕自杀,郭玉某在阻止韩振某的过程中,韩振某用刀将其右臂划伤。经法医鉴定:伤者郭玉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体表累计创口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韩振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公主岭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韩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公主岭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韩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公主岭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