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可能有其他更优先的债权时就能拒绝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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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控制的财产还处于轮候查封的状态,价值不确定,虽然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但仍不排除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排序在抵押权之前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不足以认定人民法院已经控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

案例索引

《倪天星、四川中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329号】‍

争议焦点

法院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可能有其他更优先的债权时就能拒绝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吗?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本案是否符合解除对倪天星的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定条件。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因申诉人倪天星对案涉债务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倪天星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根据四川高院查明,本案中已实现债权金额仅为94491.33元,各被执行人远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提供担保或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条件。

申诉人还提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价值高院本案债务,本案应适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相关内容为: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中,关键在于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抵押土地,能否视为已经控制足以清除债务的财产,对于判决确定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土地及房产价值,因还处于轮候查封的状态,价值不确定,虽然申诉人提交了其他地块房地产司法拍卖成交价,拟证明案涉抵押物价值足以清除债务,但房地产处置过程中,相邻地块可能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虽然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但仍不排除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排序在抵押权之前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不足以认定人民法院已经控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

申诉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分别主张起诉主债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以实现高额利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并未禁止债权人分别起诉主张主债权和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确认了申诉人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追偿。该理由不足以解除对申诉人的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