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转眼就到

选择留在泰州过年的小伙伴们

小编给你们带来

“真金白银”的好消息啦!

为支持企业稳岗优工扩产和

员工留泰欢度春节

我市发布

泰兴市2023年春节期间

惠企稳岗十条措施

为大家送上 “春节红包”

一起来看看吧~

0 1

支持各类企业满产多销

●对2023年一季度工业开票销售(所属期)同比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销售总量贡献度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一季度服务业开票销售(所属期)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对2023年1月28日至2月5日不停工的省重大项目、泰州市“三比一提升”项目,按照现场施工人数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各地对春节期间,企业租用国有(集体)资产类宿舍楼、人才公寓等用于安排市外员工住宿的,减免不低于半个月的房租。鼓励企业对春节期间在岗工作的市外员工,在发放加班工资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天一定标准的“留泰员工在岗补贴”。

0 2

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保障

●组织开展“才聚泰兴·泰好就业”专项招聘活动,免费为企业发布用工需求,支持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余缺调剂共享用工。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输送劳动者来泰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基地面向我市企业输送市外产业人才的,给予产业人才输送奖励。

0 3

加大稳岗扩岗补贴力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已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经申请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可以采取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扩岗补助。

0 4

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企业春节期间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国际展会,对其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总额90%的补贴,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协议伙伴国展会的企业给予人均不超过2万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的交通补贴。上述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5万元。

0 5

开展春节消费促进活动

●为留泰过节员工提供消费优惠和消费便利,对春节假期期间市外员工留泰满7天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消费补贴。

●春节期间,开展“泰享消费·惠购泰兴”消费促进系列活动,发放汽车、零售、餐饮等消费补贴。

0 6

加大金融惠企支持力度

●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

●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以延至2023年6月30日(延期贷款正常计息)。

●推进银保企深化合作,扩大“积分贷”“小微贷”“苏科贷”“泰贸贷”“富民贷”“泰信保”等融资规模。

0 7

精准高效保障企业运营

●加强企业运行监测,深化企业服务专员机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优质化服务。

●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电力保供“白名单”。持续实施生产要素保供监测预警,确保企业水、电、煤、油、气、通信等生产要素平稳有序供给。

●切实加强交通运输服务保障,着力维护关键产业链、供应链和生活物资等物流畅通。深入开展各类隐患排查整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0 8

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及时化解各类劳动争议。指导企业合理制定错峰放假和调休计划,落实好工资、津贴、休假等待遇保障。

●大力推进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春节前欠薪问题动态清零。

0 9

组织系列关爱暖心行动

●倡导商贸、工业、物流等企业落实员工节日福利,为留泰市外员工置办年货、送上“暖心年夜饭”“过年大礼包”。

●落实邮政快递企业、外卖配送行业稳岗保供方案,鼓励对符合条件的邮政快递分拨中心、揽投企业、末端投递平台和积极上线接单的外卖骑手、新注册骑手进行补贴。

●鼓励企业向留泰市外员工发放“防疫包”,引导员工加强自身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

10

丰富春节假期文化生活

●开展“留泰过年”文化惠民活动,春节假期期间,市属国有景区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免费开放。

●鼓励电信、移动、联通运营商为留泰市外员工提供流量礼包等通信服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春节期间指2023年1月1日至2月5日

春节假期期间指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

如省级以上出台同类政策

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