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例,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

罪犯孙某,生于1971年,吉林人,2019年7月7日6时许,孙某在辽宁大连一酒店与被害人宁某(女,殁年44岁)发生关系后,趁宁某不备,使用裤腰绳猛勒宁某颈部,致宁某因口唇部钝性外力作用及被条索物勒颈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孙某将宁某尸体伪装成熟睡的样子,并将宁某的手表等物品带走潜逃,2019年7月9日晚上21时许,公安机关在大连市一歌舞厅门口将意欲再次作案的孙某抓获。

孙某曾因抢劫罪于1990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8月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孙某因此案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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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2月2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审理,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同意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0年12月22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仅因自己厌世即肆意选定犯罪对象予以杀害,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