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些在公共场所公然行凶的罪犯,终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本案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

罪犯顾某兴,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1963年出生。其与被害人刘某甲(殁年61岁)、刘某乙(时年59岁)夫妇长期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菜市场(坝头路451号)经营水产品,两家摊位相对,因生意竞争关系素有矛盾。

2008年5月15日,双方曾因争生意发生争执,顾某兴将刘某乙打致轻微伤,经派出所调解,顾某兴向刘某乙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事后,两家因生意竞争仍时常发生争吵。2018年10月10日,顾某兴在以20元一斤的价格向一顾客出售带鱼时,刘某乙喊出10元两斤的低价。顾某兴认为刘某乙恶意竞争,欲破坏其做生意,与刘某乙发生激烈争吵,并心生报复杀害刘某乙之念。次日8时零5分许,顾某兴持事前带到摊位的一把长刀,到刘某乙夫妇摊位前,趁刘某乙不备,连续捅刺刘某乙背部、胸部、手臂等处,后又捅刺上前阻拦的刘某甲锁骨等处,并在二人倒地后继续捅刺,致刘某甲左锁骨下动、静脉断裂大出血死亡,致刘某乙重伤(二级)。顾某兴逃经集贸市场东门时,又持刀捅刺与其哥哥有矛盾的被害人张某某(时年68岁)颈背部一刀,致张某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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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精干警力全力开展案件侦破,于2018年10月13日凌晨1时45分许,在北仑区宝山路515号某大厅将顾某兴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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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顾某兴才被公安机关逮捕,2019年7月2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顾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顾某兴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0年6月30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顾某兴因生意竞争发生争吵蓄意报复,持刀在集贸市场公然行凶,致一死二伤,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