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在办理申请材料时遭到物业拒绝,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业主郭某从许某手中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郭某购置新能源汽车后,想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请小区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申请安装手续。但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郭某无法安装充电桩。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四平中院审理后认为,新能源汽车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充电桩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规范了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郭某作为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欲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物业公司虽辩称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但均非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安装充电桩的正当理由。物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且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只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放松或放弃管理职责。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协助郭某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