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17时20分,五台县殿东线。 五台交警在开展日常执勤执法工作时,发现 驾驶人张*荣驾驶晋HDP01*小型汽车行驶轨迹可疑,便立刻对其进行拦截。因闻到车内有酒味, 民警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77mg/100mL,张*荣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张*荣曾于2019年4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二广高速交警吊销驾驶证,此次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张*荣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4000元

忻州交警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心存侥幸,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忻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