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及《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于2023年2月1日起规范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口径。具体口径标准如下:

一、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本市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倍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基数下限由本市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已办结退休手续但职工医保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人员(含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基数口径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

从2023年2月1日开始,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执行以上两个新的口径。按照上述新口径并根据省公布的我市2021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标准,我市职工参保人今年2月1日起的缴费基数金额具体是: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不变,仍按上限18366元下限3673元执行。退休延缴人员缴费基数则统一调整为6122元

图文来源:汕头医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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