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住宅被征收后,依法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要求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如果征收协议约定要给予被征收人重新安排宅基地,但被征收人不幸去世,该约定的宅基地能被继承吗?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户中有其他成员的,应当履行协议交付宅基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指出,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依据该文件规定,被征收人死亡后,如果户中还有其他成员健在,应当继续履行征收协议,交付宅基地。
户中没有其他成员的,可以继承宅基地价值损失赔偿金
根据前文所述,如果户中没有其他成员,即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宅基地交付对象不存在了,自然无需交付宅基地。但是,该宅基地对应的价值损失赔偿金,应当依法被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9年第1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被拆迁人在获得组织征地的人民政府偿还宅基地前已经死亡,不符合再行偿还宅基地的条件,但无需再行安置宅基地不能等同于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因土地征收造成的宅基地损失的赔偿义务。设若行政机关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至行政相对人死亡,既无须继续履行其职责,亦可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则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宅基地使用权虽然不能继承,但未获得宅基地遭受损害的赔偿则属于财产权范畴,被征收人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赔偿。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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