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经纪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是什么法律性质?从合同条款内容来看,主播和公司之间是以利益分成关系,主播要受到经纪公司的严格约束,按照工作指令开展直播活动。实际上经纪公司在规避与主播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主播必须按照经纪公司的要求进行直播,与劳动合同关系中管理者与员工的管理关系类似。一方面经纪公司与主播签订独家经纪合约,另一方面主播没有其他额外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这样的经纪合约远远超出了法律对经纪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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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一家文化公司与河南郑州市23岁的女主播签订《经纪合约》,约定女主播在公司指定平台进行演艺直播,每月直播25天,双方利益分成。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支付1万元签约金,女主播直播4天后,宣布解除合约。文化公司不同意,起诉要求女主播赔偿3万元违约金,并返还1万元签约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文化公司的诉求。双方签订合同10天,女主播赔了3万元违约金教训深刻?

山东QF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郓城县的企业。郑州市23岁的姑娘王某某时常在抖音上进行才艺表演,有一定人气。2022年9月22日,QF公司与王某某签订艺人必播经纪合约,约定王某某在QF公司指定的互联网演艺平台直播,……。签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1万元,3个月内王某某直播75天,QF公司支付剩余的1万元。合作期限一年,王某某保证每月完成有效直播25天,每天有效直播4小时以上。

收益分配,王某某分得40%,三个月后提到45%;QF公司分得10%。合作期内如果王某某单方面提出解除合约,QF公司可以选择不同意解除并要求王某某继续履行合约,或同意王某某解除合约,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全额退还签约金。

合约签订后,王某某在抖音直播4天,收入851.96元,QF公司收入212.99元。10月4日,王某某向QF公司的负责人提出解除合约并转退签约金1万元,QF公司不同意解除合约、未收款,王某某没有继续在QF公司的直播号进行直播。QF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向QF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退还签约金1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提出解除合同未得到QF公司同意,便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QF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王某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法院判决,确认QF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艺人必播经纪合约解除;王某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返还签约金1万元。

王某某不服判决,主张法院缺席判决程序不合法,要求二审改判。理由是由于疫情王某某不能参加庭审。QF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对王某某进行流量扶持设备提供,线下视频拍摄指导等义务。QF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强制要求王某某休息时间学习他人工作内容和要求王某某工作方式。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称未收到QF公司盖章的艺人必播经纪合约,但在该合约上王某某已签名,对合约内容已知晓,QF公司亦认可该合约,该合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王某某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且未得到QF公司同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案涉合同的违反,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某某关于QF公司强制要求王某某休息时间学习他人工作内容,QF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王某某进行流量扶持,设备提供等主张并每月提供证据佐证,依法不予支持。2022年12月30日,山东菏泽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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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纠纷法律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应该说王某某不懂法,也没有请律师,辩解没有到位。比如按照王某某的住所地来说,这起案件是存在管辖权争议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王某某一审没有提管辖权异议,也没有答辩参加开庭,法院直接依据原告公司的证据作了判决。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原告随被告,就是说被告在哪居住或者户籍地在哪,原告就要到被告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法院进行诉讼。互联网侵权纠纷,原告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QF公司和王某某的经纪合约虽然约定有网络直播工作内容,但实际上是经纪公司和王某某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也可以说是劳务合作关系合同。QF公司立案的案由是网络服务合同,这样山东郓城县法院就有了管辖权。王某某不懂法没有在一审提出管辖权问题。

QF公司和王某某的必播经纪合约,对直播平台,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按照这个限制基本上主播没有更多的时间去从事个人的其他工作,但是QF公司并没有给王某某提供基本工资保障,缴纳社会保险。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内容,QF公司却没有尽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最终QF公司以经纪公司的超然姿态要求违约金3万元,合同金额才2万元签约金,违约金就3万。主播不懂法完全被坑了。同期辽宁法院判决的一起主播解约案件,经纪公司要求30万违约金,法院只判了1.5万元。

经纪合同在房地产领域是居间合同,比如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同。在影视文化领域,经纪人是代理艺人对外签订演艺合同,或者促进艺人获取演出项目机会的商务代理行为。一些知名演员成立自己的公司行使经纪公司职能,对外签订演出合同。

经纪合同有一个普遍特色就是经纪公司不是合同的主角,要么是代理关系,要么是居间行为。但是,主播和经纪公司的合同中,经纪公司成了合同的一方,直接约束主播工作时间和内容,与主播分享直播收益。因此,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经济合同不是纯粹的经纪行为,逃避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以及税收责任。权威机构需要出台司法解释,对主播与MCN机构的经纪合约作出明确的法律定性。当主播已经成为许多人的就业形式时,他们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需要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