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比故意杀人来得轻,情节严重者,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广东揭阳普宁男子蓝某就因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死,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9月23日凌晨0时20分许,普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流沙西大南山平头岭下某冰室发生有人打架,冰室老板陈某被多人捅伤,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打人的嫌疑人全部逃离现场,经过多方走访和调查,普宁警方确认,出现在案发现场的粤V号牌面包车,就是这群人乘坐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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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车的车主张某鑫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普宁警方于是立即布置警力进行抓捕,2007年9月23日,同案犯张某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张某鑫通知同案犯,堂兄张某南,堂弟张某豪到其家中,由民警带回审查!

据了解,张某鑫等堂兄弟三人于2007年9月22日晚上在陈某的冰室喝酒,因几次摔碎啤酒瓶一事和陈某发生口角,引发纠纷,张某鑫等人驾车回去后产生报复陈某的念头,遂纠集蓝某,张某铭等多人重回冰室,对陈某实施报复!在张某鑫的指挥下,蓝某持水果刀猛砍陈某颈部,背部数刀,张某鑫等人也对其拳打脚踢,导致陈某伤重不治。

2008年4月5日,同案张某铭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唯独参与打人的蓝某负案潜逃,2018年6月11日,潜逃11年之久的蓝某在湖南省洞口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张某鑫,张某南家属赔偿陈某家属11万元,取得谅解,2008年4月22日,张某鑫,张某南因此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张某豪及张某铭因此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9年3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蓝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蓝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蓝某在同案人的纠集下参与作案,且持刀伤害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蓝某系在同案人的纠集下参与本案,且同案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对蓝某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