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李某到KTV唱歌放松,点了陪酒小姐刘某,刘某是个十分漂亮的女孩,两人一起欢唱喝酒,尽管愉快,但唱K时间很快就到了,李某觉得不够过瘾,于是留下了刘某的电话号码,两人协商以2500元的价格约一次,刘某还没有到下班时间,所以李某先行离开。

晚上十点左右,两人来到了约好的宾馆并发生了性关系,李某给了刘某2500元。刘某拿了钱之后,便打算离开酒店。但是,李某却觉得刘某不能离开,自己花了钱的,就应该一起在宾馆待上一整晚才行。

李某执意不让刘某离开房间,两人争执不下,李某怒了,觉得自己花了2500元,不是白花的,于是在刘某的强烈反抗下,又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刘某很生气,直接报了警说自己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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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卖淫女的第二次性行为算不算强奸?

上述案例中,刘某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不能因为她是卖淫女就否认男子的强奸行为构成犯罪。而李某不让刘某离开,使用暴力手段,违反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二次性关系,这侵犯了刘某性的自己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是说,刘某是非自愿的,所以说,刘某涉嫌了强奸罪,就算两人之间先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也不影响后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会觉得李某给了刘某钱,刘某就应该如此吗?

其实,李某与刘某达成的性交易协议无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交易,其协议应是无效的,嫖资应依法予以没收。双方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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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如何处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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