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4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2年第4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4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9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万多元(税额2000多元),金额最高的达3亿多元(税额5000多万元)。例如:山某能源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2份,金额32110.87万元,税额5167.66万元。

其中,有14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例如:天津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为他人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754份,金额20098.19万元,税额2612.76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如果没有达到此标准的,仅需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即使虚开税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与公司财务人员预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合计430万元,其中税额24.3万余元已申报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3刑初51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国家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570657.98元)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安排被告单位A公司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天津市A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3刑初16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A精密电器配件厂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国家税款2157253.94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天津市A精密电器配件厂退赔了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款;被告人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配合补缴税款及罚款,故依法对天津市A精密电器配件厂及木某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天津市A精密电器配件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1.案例三: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津0111刑初109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869314.1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