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详细通知如下:
为推进福建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近日,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来源:福建省人社厅网站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增加345元、二级伤残增加329元、三级伤残增加323元、四级伤残增加319元。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994元/月的,按照299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20元。
(三)生活护理费
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
从2022年1月起开始执行。
以上便是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的通知,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