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资讯#烟草是我国的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一直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烟草经营行为。然而,一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铤而走险,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的大门。

案情回顾

被告人单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从他处低价收购香烟在筠连县、高县等地高价销售的方式进行牟利。单某某将购进的香烟贩卖给筠连县等地的商店、超市及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王某某、鞠某某等人。单某某收购香烟价值1120206元,从中获利3万元左右。

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筠连县某烟酒行、某副食店及被告人单某某处购进价值452968元的香烟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销售,二人实际非法经营香烟价值386968元,从中获利2.5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鞠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从筠连县某烟酒行及被告人单某某处购进价值分别为116866元、96816元的香烟在各自经营的茶馆内销售,王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鞠某某从中获利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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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胡某某、蒋某某、王某某、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单某某、蒋某某、王某某、鞠某某等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遂对五名被告人提出相应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遂以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十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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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等依法实行专卖管理,非法经营香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经营香烟的线索,应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来源 |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