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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络消息,代理劳荣枝案的吴法天被办案机关投诉了。理由是,吴法天违规披露案情,炒作案件。我对劳荣枝案有过一些关注,也曾就该案一审时用法援律师占坑,拒绝家属委托律师介入辩护撰写过评论文章。我印象中,该案的检察官和被害人代理律师都接受过媒体采访,旁听开庭的媒体也披露过很多庭审细节。我不知道,办案机关投诉吴法天违规披露案情所指为何。但我知道的是,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律师庭后公布自己的辩护意见绝不应视作违规披露案情。

至于违规炒作案件,法理上非常难以界定。现有规定并未对何谓炒作给出明确定义,导致该条款常被有关部门滥用。一个常识是,发声不等于炒作。否则,所有的政法媒体都可以取缔了。同样是公开发声,不能因为发声主体不同,行为性质就跟着不同。法治社会讲究的是规则的无差别适用,既然政法媒体可以公开报道案件,那么理论上辩护律师也可以公开发声。只不过双方的发声都应当秉持客观,不应当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庭外无声是对法官的职业要求,绝不是对律师的当然要求。

凭借我的个人经验,但凡办案机关找茬投诉律师的,案件多半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一个案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那么大概率会走认罪认罚程序。即便家属委托了律师,律师也不大会在网上胡乱发言。正是因为案件有了问题,正是因为这些问题循常规途径得不到纠正,律师才会冒险在网上发声。律师当然可以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视若无睹,也当然可以在庭外沉默不语,但最终受伤害的除了案件当事人还有整体的法治环境。我常常说,刑事律师用自己的微小力量去阻挡不法就如同用肉身去抵挡坦克,没有一点情怀和信仰是根本做不到的。

我相信,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并且真辩敢辩的律师,很少没有遭到过办案机关的投诉。我本人就遭到过检察机关的两次投诉,理由均是违规披露案情或违规炒作案件。这两起案件,一起是纯粹的冤假错案,当事人根本没有实施指控的行为;另一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极大争议,需要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对待。尽管这两起投诉都给我造成了很多的麻烦,但我并不后悔自己的行为。一个人的人格独立,不仅是指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更是指内心深处有着自己稳定的价值标和清晰的处事法则。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做自己认为该做的事情,不会因为外界的否定和他人的评价而轻易改变自己的人生哲学和心灵初衷。

当然,没有律师喜欢被投诉。因为只要办案机关发出投诉函,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协都会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免不了要牵扯太多的精力,万一投诉成立还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因此,不论有关的规定和规范是否合理,在其没有被废止或修改以前,律师都只能谨言慎行,尽量避免授人以柄。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好他人。刑事律师不应当是有勇无谋的莽夫,而应当是智勇双全的战士。我在很多场合都表达过一个观点:刑事辩护是有立场、有目标的,所以刑事辩护必须要有策略,必须要用对策略。既不能投鼠忌器、畏首畏尾,又不能一味蛮干、不懂变通。只斗争不转圜有时候会置当事人于险境,以打促谈有时候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曾经有律师表达过这样的观点:被投诉本身就说明律师有问题,优秀的律师根本不会让投诉发生。在一些商事律师中,这种观点颇为流行。如果是因为律师不敬业被当事人或委托人投诉,那么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是被相对方投诉,特别是被办案单位投诉,那么有时候只能说明这位律师太敬业了。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时会利用职权投诉辩方,用控方认定的事实去投诉辩方陈述的事实。面对这种情况,律所或投诉处理部门有担当的做法是:客观中立的进行调查,实事求是的进行处理。如果律师确实没有过错,那么律所或监管部门应当旗帜鲜明的予以支持和保护。在我国,控辩双方的力量原本就相差悬殊,如果允许控方对辩方动辄得咎,那么法治的天平恐将彻底失衡。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定异地抽调检察官组成公诉天团违反法律规定。这在律师界引发热议,甚至有人撰文《让检察院输一次,让法治痛痛快快大胜一次如何?》。我的观点可能与很多人不同,我认为公诉天团某种意义上是好事。因为检方这么做无非是想通过组建更强大的指控团队,从而在法庭上能有更好的表现。只要是基于证据、事实和法律,检方增强法庭公诉力量,反倒是有利于落实庭审中心主义。优秀的律师从来都是遇强则强,畏战反倒说明自己没有把握。我个人向来欢迎激烈而充分的法庭辩论,毕竟真理愈辩愈明。律师辩护观点的采纳,不能基于侥幸,更不能基于检方庭审发挥不佳。真正令律师感到沮丧的是,控方在法庭上翻来覆去就是那么几句套话,根本不予应战,但结果依然是“指控成立”。这种情况下,法庭辩护就像是拳头打在棉花上,有去无回,整个庭审都沦为虚设。

归根结底,控辩双方法庭上的立场对立是职业分工使然,不应也不该演变为法庭下的身份对立。如果律师作用日渐式微,甚至执业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检察官的作用和价值也必然跟着式微。因为检察官需要在与律师的竞争对抗中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如果检察官没有了对手,那么法庭就没必要存在了,法官会跟着失去自身价值。法律共同体并非空洞词汇,他们在底层逻辑上紧密相连。所以,我建议有些办案人员还是要把精力和心思放在依法办案上,对律师抱持敌意甚至动辄投诉律师无助于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也无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