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钟灵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在签署认罪认罚之后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那么,为什么有时候会遇见与公安签了认罪认罚之后,在检察院又让签认罪认罚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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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安签的认罪认罚,和在检察院签的有什么区别?

在侦查阶段,与公安签署的那一份文书是认罪认罚说明书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此项制度,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因此如果当事人愿意,便会签署认罪认罚说明书,以此记录在案,表明认罪态度好。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签署的那一份文书是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会讯问当事人,并再次告知其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当事人认可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那么在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的。

综上所述,公安阶段签认罪认罚和检察院再签署的区别是,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说明书上不会写有具体的量刑建议。

二、刑事案件要不要签认罪认罚?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一点是,对于当事人而言,越早签署认罪认罚,那么从宽的幅度也会更大。

但是,由于检察院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不能完全正确地把握,为了避免轻罪变重罪、无罪成有罪,因此,在签认罪认罚前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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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一定要赶紧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以便律师及时阅卷,并与办案机关就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进行沟通,赶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之前,就争取到一个较轻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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