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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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诉讼经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天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争议焦点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诉讼经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就本案而言,执行程序中,田志勇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对以物抵债的案涉工程享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交《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被执行人天维公司亦认可田志勇承包案涉工程装修以及相应的工程结算价款,吉林高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结合田志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初步认定其对案涉工程装修增值部分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事实依据,符合本案实际。进而,吉林高院对于可能损害田志勇优先受偿权的白城中院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镇赉农商行的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无明显不当。本案后续执行中,如田志勇暂未取得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案涉工程仍未能变价成功且镇赉农商行同意以该工程抵偿债务,可在预留或者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债等处理,妥善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此外,关于镇赉农商行主张的听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并非复议案件审查的必经程序,且结合吉林高院复议案件卷宗记载,该院曾于2020年6月4日组织包括镇赉农商行在内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虽然同年6月17日的听证镇赉农商行未参与,但不能以此认定吉林高院复议审查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