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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安检刑不诉[202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性,199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2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一鸣,系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9时许,被害人徐某来到西安市被不起诉人张某家中,二人因家庭琐事引发口角,继而互相撕打,在此过程中,徐某和张某互相抓着对方的胳膊推揉时,张某将徐某推倒在地致徐某受伤,二人之后继续用脚继续互踢对方。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张某抓获。徐某被120送医就诊,经诊断,徐某的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助骨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陕西欣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的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张某系初犯、偶犯,双方当事人为婆媳关系,本案矛盾系家庭琐事引发,张某在被害人报警后,自愿留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处理,虽第一次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但之后在公安机关直至审查起诉阶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现被不起诉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徐某出具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9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