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2〕 15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股东曾**父亲曾*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你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曾峰向你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应认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检查发现,上述长期未还借款未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为2,324,000.00元(11,620,00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62,000.00元(2,324,000.00*50%)
罚款金额(万元): 116.2
【补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 | 董秘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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