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时候,我不建议您走法律途径

由于工作原因,我时常也去咱们基层法院公益值班,免费回答来访群众法律问题。很遗憾,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了有个很不好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的小纠纷中的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方,通过轻飘飘的一句“走法律途径”来搪塞避责,成为增加大家维权难度、制造制造维权障碍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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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电瓶车被剐蹭倒地,身体被擦伤好几处,肇事者告诉交警无法调解,请法院判决;借朋友几千块钱,借款到期后玩失踪,打电话不接或者接了直接说;“我没钱,有本事你去法院起诉”;车子停在地下车库,被车库吊顶脱落物砸坏,物业工作人员称只负责收钱放行,不负责车辆的损失,要车主“走法律途径”,把孩子送到舞蹈班学习,因老师教学不妥,看管不善致使孩子摔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调不成,培训机构负责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径”……

诚然,法治是社会良心的最后一道防线,有法律途径可走,是社会进步现代化的标志:标志着纠纷有法可依,法院仲裁委等裁判机构,可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定争止纷。但是必须得承认这个现实情况:除非涉及惩罚性赔偿、拘留、或者刑事责任的纠纷,钱在谁手中,就是谁说了算。钱在谁手里,谁就有主动权。

不禁要问,为什么会这样?就算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白无误,为什么他必须要打了官司才肯支付呢?他们真的是认为自己有委屈,要在法庭上喊一喊冤吗?我想更大的可能是因为他们内心的小算盘,知道支付周期(账期)也是利益,原告维权也要投入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成本,被告赔偿人能以此为筹码少付一点是一点,能拖一时是一时。

碰到这样赖皮的被告,不打官司咽不下这口气,打官司又怕自己折腾不起。现代社会,如此快节奏的生活,请个事假都不是很容易,谁愿意、谁有精力为这几百、几千的纠纷,劳神费力的收集证据、请律师、跑法院?

诉讼对于多数普通人来说舒适圈以外的不熟悉领域,繁杂多层级的法律条款和术语又建立起了较高学习门槛,不请律师怕自己不熟悉诉讼流程多跑冤枉路,更怕自己不专业,把占理的事情说不明白维权效果不佳;请律师又感觉支出不菲,一算账自己得不偿失。而这又恰恰正中那些无良被告的下怀:“你嫌麻烦就放弃或者减损应得权益,不嫌麻烦你就去告,费时费力不说,即便告赢了,也不过是回到问题的原点而已,他没有任何扩大的损失。”

对此,我也表示“好气”,暗骂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成年人的诉讼竟然成了大学时的恋爱,费时而且奢侈。但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必须思考这样现象背后的动因:无非是诉讼昂贵且费时费力,被告拖延赔偿无扩大损失。

针对前者,我们也欣喜的看到政府、司法机关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诉讼减负措施:诸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简繁分流和简易速裁司法程序等。

对于后者,如果诉讼能让对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私以为应该也算是一种他不及时履行赔偿的扩大损失吧。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让对方承担上述两笔费用呢?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那律师费有类似的的规定吗?很遗憾:没有。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就是律师费转付制度,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是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国家。目前,我们国家的规定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另篇总结),或者当事人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支持合理的律师费支出。

也就说,只要符合条件,即便是上述小纠纷,如果能请到一个靠谱的律师,增加诉讼的成功率,诉讼主动权就从被告转化为原告了,赢了就是被告全出,增加被告的拖延成本!~

综上所述,在目前法律还未变更,未施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制度情况下,面对那些念起“拖字诀”的被告,我们并不是完全被动。在签订借条时候,别忘了增加律师费条款:“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清全部款项的,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因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为民提出了新要求。希望阅读到此篇文章的你,一起看到法律共同体在解决案件公正效率方面所做的努力,也能学习到文末“律师费条款”这个小技巧,在面对拖延(违约)被告时多一个有利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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