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占地3万多平方米

有员工200多名

具有中高以上职称技术人员30多名

拥有国家二级防水资质证书

系列防水隔热材料

在全国几十个省市的建筑单位使用

这样的公司总不是“骗人”的吧?

但是

68岁的李老伯向企业“投资”20万

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66岁的方老伯“投资”25万

竹篮打水一场空!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系腾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下有四家子公司。另外,董某某投资有老年公寓、商务会所等产业。

2011年2月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董某某个人出资200万元加盟湖南省长沙市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授意被告人钟某加盟该公司并成立湘乡市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投资公司),由钟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为业务员。

A投资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在车站等地设立广告牌,印刷宣传资料,派出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董某某以腾龙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创建品牌需要周转资金为名义,指使业务员先是向熟悉的亲戚朋友借款,在产生影响后,一些不具有亲友关系的人便主动找到腾龙公司并借款给该公司。

业务员将客户带到A投资公司后,将A投资公司的宣传单以及腾龙科技集团公司的宣传资料给客户看,业务员介绍了腾龙公司的“前景”后,以腾龙公司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承诺支付月利息2分至6分为诱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从而促使客户相信“借款”给腾龙公司有利可图且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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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董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宁乡投资温泉谷老年公寓等项目时,因资金短缺,便以购买养老服务金银卡、铂金卡的形式,吸收了51人的资金。

经查实,董某某以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乡某温泉谷老年公寓等作为融资平台,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的900余人(其中相当部分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超2.1亿元。被告人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31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1.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吸收公众存款229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82.5482万元。

被告人董某某在其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有1500余万元既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不能说明资金去向,另外有198.07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

案件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订立广告牌、散发传单资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为腾龙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的部分行为系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