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3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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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苏州共计有3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万多元(税额7千多元)至950多万元(税额15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润某某泰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6份,金额955.61万元,税额152.9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布的案件信息中,有一部分企业虚开的税额尚未达到1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只需要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外虚开税额虽超过了10万元,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二部刑不诉〔2020〕235号)

1.3.简要案情:严某某通过他人购买江西A铝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骗取国家税款139833.7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伙同他人,让付某某通过江西三家公司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骗取国家税款21920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583刑初214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705582.7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583刑初22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A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舒某某、祝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17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昆山A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舒某某、祝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昆山A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舒某某、祝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昆山A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舒某某、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昆山A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舒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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