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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故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专为解决农民居住问题而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在于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福利性,即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且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根据《民法典》第362、363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包括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4款的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城镇居民是否可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案例裁判要旨认定地上没有房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35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即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城镇居民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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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继承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可以确权登记?

根据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对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可知,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也是可以确权登记,但是需要标注特别事项。

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对因房屋引起的行政纠纷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应区分户籍转换时间并结合继承房屋时间的先后予以分析。如继承发生时是农村户籍,其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则具有主体资格。如果农业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后发生继承,无根据宅基地上是否存在房屋进行认定,如房屋存在,即具有主体资格;如果宅基地上房屋不存在或已灭失,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征收时如何补偿呢

根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关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相关规定,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城镇居民就涉案房屋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以上规定,城镇居民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亦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