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7家企业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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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27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90多万元至390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汉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04月23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52份,票面额累计3969.9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27家企业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史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1.3.简要案情:史某某先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1张,发票金额共计194.59454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谭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2.3.简要案情:谭某某作为财务人员,总经理指使,为虚开发票提供帮助,虚开发票金额共计156.467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322刑初12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价税合计金额41254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1.案例二:周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1181刑初49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价税合计4682222.3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3.1.案例三:丘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503刑初159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在明知A化工(宜昌)有限公司为多列支成本、费用,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仍帮助A化工(宜昌)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4份,虚开金额7676502.7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丘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A化工(宜昌)有限公司退出非法所得,对被告人丘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某具备社会帮教、监管条件,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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