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4日讯临清市人民政府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文明绿色过节——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为进一步推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规定,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临清市下列区域全年禁燃禁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东环路(原东三环路)以西、漳卫运河大堤以东、华美路以北、银河路以南的区域。

二、自2023年1月13日0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新华、青年、先锋、大辛庄四个城区办事处全域及12个镇驻地所在行政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责任追究

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诚恳地希望大家自觉遵守临清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

闪电新闻记者 赵赫 聊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