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殷建华被绑架杀害一案中,公诉人认为,在法子英让殷建华写字条给其家人索要赎金时,劳荣枝在索要赎金的字条上加上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是主犯。

控方主要证据是公诉人方面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的“赣检技鉴[2020]7号”《笔迹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殷建华在1999年7月22日晚手书字条上的“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这件事千万不要让任何人知道,不管你妈还是别人,现在放下电话,十五分钟内”“在规定时间内”“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补充文字系劳荣枝字迹。江西一二审均对此予以采信。

经相关领域权威专家论证鉴定,认为小字并非劳荣枝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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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荣枝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熊达博士认为,劳荣枝在索要赎金的殷建华亲笔字条上加字难以解释:
第一,绑匪为了顺利索要赎金必须证明人质安全,所以让人质亲手写要钱的字条。在字条上加上第三人笔迹的内容会让家属怀疑人质可能已经被撕票,从而增加绑匪索要赎金的难度。更何况,既然法子英可以让殷建华写主要内容,同样可以让他写补充内容。何必狗尾续貂,弄个劳荣枝的笔迹上去让家属怀疑殷建华被撕票了,从而给自己索要赎金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如果绑匪写条给家属,绝对不会把自己人称为具有贬义的“同伙”,只有把绑匪视为敌人的人才会这样称呼。梁山好汉绑票要钱只会称自己人为“弟兄们”,不会称自己人为“同伙们”。

第三,有人说劳荣枝自己承认是她写的,但是应该看到,只要是冤案,包括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被告人没有不承认的,包括细节在内,很多被冤枉的人还承认得非常圆满。

附:专家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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