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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1年4月有群众在蒙城县政府官网上咨询户口在农村,有正式编制的公职人员,在农村没有住房,是否可以在农村建房?该县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给出了下面这样的答复:

大家注意红色框框内文字所透露出来的含义:虽然户口在农村,但是一旦成为具有编制的国家公职人员,就不再是农村的村民了。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只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的,不是该村集体成员自然是无法再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建房。

后面的意思还可以理解,但前面说公职人员就不属于农村村民,这怎么讲呢?土生土长的农村人,通过自己努力进入了国家编制单位工作,就把农民的身份给改了?

案例二:无独有偶,也是2021年一江姓群众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咨询“户口在农村的公职人员村里的房屋能不能在原址上改建”的问题,而具体的内容及回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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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依旧注意答复中红框框里内容的含义:也表明了一个同样的观点,即成为公职人员后就不再属于农村村民。正是这样才没有村里宅基地的使用资格,继承来的房屋一旦成为危房或倒塌后,是不能再在原址上重建和改扩建的,房屋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灭失。

但是两个案例都没有解释,为什么成为公职人员后,就不再属于农村村民了。下面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案例三:是2021年,一李姓网友在农业农村部网站留言咨询:国家公职人员能不能确认为农村集体成员?

而农村局信访处给予明确答复:国家公职人员不能被确认为农村集体成员。原因是:国家公职人员享受有国家保障,不再依赖农村的土地生产生活了,因此不应该再享有基于成员身份的特殊保障。

可是有人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就和农民外出打工一样,都是一种谋生,没有明显区别,不应该被区别待遇。况且国家现在也不包分配,考取国家公职岗位也是凭自己努力得到的,不能因此让自己丢了农民的身份。

2022你12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里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和认定给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成员身份丧失条款在第十八条,其中明确规定“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将丧失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但是这只是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颁布实施,因此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是这也表明了国家对于公职人员农村村民身份认定是持一个否定态度的。

不过截至目前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和资格的认定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不过目前较统一的意见还是成为国家公务员后就不能再被认定为农村集体成员了。比如湖南某县就出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性意见》,明确规定:凡取得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无论户籍是否在本组织,自正式入编之日起,原成员资格随即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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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整体上有此普遍、统一意见的主要原因还是为了彰显对农村土地利用的公平性,公职人员入了国家编制,就可以享受编制内国家给与的各项福利性政策,就像农村村民享受有作为农村村民的福利性政策(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一样。

正是有了这种国家给予的福利,享受了国家特殊的保障,公职人员也就不再需要依赖农村土地生产生活,因此也不需要再同农村村民争土地,争这紧张的农村土地资源。

根据各地的普遍共识,失去村集体成员身份后,农村出来的公职人员,虽然还生活在农村,但已和非农村户籍人员一样,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再享有集体利益分配资格等等这些只有与农村村民身份挂钩的各项农村福利。

  • 但是公职人员还可以依法继承村里父母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政策,还可以获得房下宅基地的暂时使用权。但是公职人员是不能离开房屋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一旦房屋被判定为不能居住的危房或倒塌后,是不可以再在原址上重建或改扩建的。腾出来的宅基地也将随之被村集体收回,再分配给村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

  • 另外,虽然说公职人员不再是村集体成员身份后,虽然说土地承包资格也会丧失,但是我国的土地承包权是村民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的,不管户内成员如何变动,只要户下还有人,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就不会收回。因此,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后,只要自己家还有其他人,在承包期内他家承包的土地就不会变动,身为公职人员是还可以继续替父母耕种自家的承包地的。至于这个“承包期内”还有多长时间?目前我国处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本来规定的到期时间是2027年前后,但是我国又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了三十年,这就等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是到2057年前后才结束。这么长的时间是足够我们这辈人耕作的啦。

不过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将颁布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规定丧失村集体成员身份的是“国家公务员”,而目前各地普遍规定的是“具有国家编织的公职人员”,这二者可不是一个概念,国家公职人员不但包括国家公务员,还包括像教师这样的事业编制人员。因此将来成为公职人员将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范围缩小了。以前成为在编教师后也是要丧失村民身份的,但是一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颁布实施后,在编教师等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将不会丧失村集体成员的村民身份。

对于户口在农村的公职人员,将失去农村村民身份,你认为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