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行器,按照应用领域的不同可以将无人机分类为军用无人机与民用无人机。随着无人机产业链趋于成熟,飞控与导航技术的快速发展,无人机具备了小型化、智能化、低成本的条件,无人机快速发展并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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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人机行业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与创新,《十四五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等产业政策为民用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广阔的市场前景,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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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无人机行业的飞速发展,无人机法规也会越来越完善,飞友们一定要时刻关注变化。我们各地也有了从2022年伊始的新法规,下面整理了一部分,助您安全飞行。

  • 民航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持严厉打击黑飞无人机

2020年5月,民航局印发的《民航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指出,加强机场安全整治方面,针对机场净空保护、鸟击防范等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黑飞无人机等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该项行动将持续至2022年底。

  • 全国首部保护候鸟法规将在江西施行,禁止无人飞行器拍鸟

2021年11月,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候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提出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禁止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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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禁飞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

2021年12月,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批准公布了《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禁止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海南铁路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禁飞无人机、低空漂浮物等

2021年12月,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在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机或者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禁止进行动力伞、滑翔伞类飞行运动。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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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飞无人机等升空物体

2021年12月,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公告》,确定了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机场跑道两端各20公里、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的区域内。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 江苏铁路电力线路100米内禁飞无人机

2021年12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3条明确,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箭、弹弓、投掷装置等实施损坏铁路电力线路导线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

  • 北京公安局重申北京全域全时无人机飞行需向空管申请

2021年12月,北京市公安局向市民和在京单位发公开信,郑重提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均属于“低慢小”航空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无论在北京地区任何地点、全年任何时间组织“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均要预先向空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未经空域审批擅自开展飞行活动的,北京警方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在京会员务必遵守,合法合规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