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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 周成)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业主李某向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736元。

李某为某小区业主,认为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悉没有通过业主同意进驻小区,不属于合法进驻,且该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便一直拒交物业费。该物业公司将李某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清偿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736元以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物业公司2019年11月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物业公司随即依合同开始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所在的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田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县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12月发出关于该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的通知,物业公司将授委托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在小区宣传栏等处进行了告示。该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开始物业管理服务后,经多次催交,李某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田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均对该物业进驻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了确认,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李某具有约束力。李某辩称该物业公司不属于合法进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物业为李某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李某理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故法院对该物业主张的要求李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辩称该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不属于不交纳物业费的法定理由,故法院对李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物业公司主张的利息,因李某欠交物业服务费的原因系在物业服务期间,其与李某缺乏沟通,导致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并非单方原因造成,且合同中也未明确载明逾期交物业服务费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官提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不能简单通过拒交物业费来达目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只有业主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根本未提供服务或者未提供某项服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对此项服务根本违约,业主拒交物业费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华容手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