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2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一审开庭并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刘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全省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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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原系某培训机构教师。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满足个人特殊癖好,多次以“惩戒”为名,先后在其就职的绍兴市越城区某培训机构教室以及其本人开设私教课室内,诱骗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在其面前脱下裤子,由其本人或指使其他学生使用其事先准备的戒尺、藤条等工具抽打女童臀部,有时令女童在其面前裸露下体做作业、看书或与其对话,并由其拍摄视频记录供后期观看。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长期有偷拍多名低龄女童裸体换衣视频如厕视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担任教师工作的的便利,在教室里以淫秽方法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属其他恶劣情节,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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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净化校园环境。为预防再次犯罪,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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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

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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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