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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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情形,涉及群众反映强烈、被害人群体广泛的网络“套路贷”、网络舆情敲诈、网络裸聊敲诈、网络“软暴力”催收等信息网络重点犯罪领域。其中包含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组织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累计放款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所得7000余万元。

2020年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汤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20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

纪律规约与一般公司不同

案情显示,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被告人潘某勇、何某、彭某煊在被告人汤某甲等人的授意下,以“任你花”App为基础,先后开发了6个App用于网络贷款,并在其中植入具有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功能的子程序,非法获得被害人手机内的通话记录和通讯录内容等公民个人信息。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0万余条。

该组织采取发送拼接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和侮辱、威胁性短信,以及电话滋扰、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对不能按期还款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同事、同学进行滋扰施压,索取“债务”,逐步形成了以汤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涂某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纪律规约,如部门之间禁止相互串门交流;禁止透露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公司地址;贷后部门员工不得在食堂吃饭,每日催收额未达到3000元以上的员工不得吃饭;不准向公检法子女、政法、军警院校学生放贷等。

如何认定“套路贷”犯罪?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形成“套路贷”闭环型特征。

1、汤某甲等人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诱饵,诱骗在校或毕业三年以内的大学生在其App平台借款,隐瞒被害人需要扣除高额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等事实,以各项费用的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实际扣除高达40%-50%费用,属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采取现金贷或者在购物平台中拟制虚假商品,由被害人高价购买、平台低价回购的形式高贷低支,属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对逾期被害人按照贷款金额每期、每天3%的比例收取高额违约金,通过修改平台的提示内容恶意延长逾期天数,并不断累加,属于“恶意垒高还款数额”。

4、诱使被害人在该组织控制的不同App贷款来偿还之前欠款,属于“转单平账”。以发送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方式进行“索债”的行为,属于“软硬兼施索债”。

比如,自杀未遂的被害人陈某某在该组织的“100分”App平台借款,合同约定各项费用总额为借款金额的2%至6%,其借款3177元,实际扣除了高达40%的费用,到手借款为1906元。该借款分三期归还,每期默认还款金额为1059元,每期还款期限为7天,逾期按照每日3%计算违约金。截至案发,陈某某三期借款实际逾期121天,违约金累计高达10865.34元,并被“软暴力”催收。

该组织的放贷行为体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在主观意图、借贷方式及纠纷处理方式等方面有明显不同,符合“套路贷”认定标准。

主要手段为“软暴力”索债

行为特征方面,该组织的主要行为手段为“软暴力”索债,且达到了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

贷后部对贷款逾期一至九天的被害人及其父母采取电话、短信联系的手段“索债”,对贷款逾期十天以上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老师、同学、同事等发送拼接了被害人头像的淫秽图片及侮辱、威胁性短信,并进行电话、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索债”,对被害人及其父母、亲友、老师、同学、同事等进行滋扰施压,迫使被害人按照虚假合同载明的贷款总额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牟取暴利。

特别是该组织主要针对在校或者毕业三年内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放贷,该群体社会阅历和经验少、周边关系单纯、心理承受能力差,对被害人的长期侮辱、威胁及对其周边亲朋的频繁滋扰导致被害人与身边亲朋无法正常交往,甚至形成了比现实暴力更为恶劣的危害后果。

被害人涉及30多个省181所院校

抽样取证的259名被害人中,涉及全国181所院校的223名在校大学生,占比86%。从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间,该组织累计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852名被害人虚假放贷8000余万元,收款1.5亿余元,违法犯罪所得高达7000余万元。

经查证的被害人中,3人自杀身亡,3人自杀未遂,3人患抑郁症,14人被迫退学或休学、辞职,后果特别严重。对一定区域内的高校生活、教学秩序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综上,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最高检表示,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新闻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