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它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还会使得事态进一步升级,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今天的案例,就是如此,案发广东东莞厚街镇。

阿名(化名)和阿强(化名)因为工资纠纷问题发生争执,2020年5月11日下午13时30分许,阿名携带刚购买的一把西瓜刀来到厚街镇某社区某公司办公室,持水果刀将阿强全身多处砍伤,经鉴定,阿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20年5月11日下午15时许,公安民警将阿名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5日,阿名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莞警方逮捕。

案发后,阿名家属向阿强赔偿了3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0年8月20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在附近的超市购买凶器西瓜刀,赶往被害人公司,持刀向被害人的要害部位颈部、头部砍去,在被害人失去防卫能力双手抱头后,被告人继续持刀向被害人头部等部位乱砍数十刀以上,持续近十分钟,造成头骨大量骨质缺损,其中还持刀砍向被害人的要害部位颈部,造成长达20cm深达骨质的伤口。被告人砍伤被害人的部位、力度都已达到严重危害他人生命的程度,其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非常明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仅构成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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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刀连续砍伤被害人数十刀以上,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是变更起诉之前根据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作出,量刑过轻,法院予以纠正。

2020年11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本案当事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