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多年,受害人实名举报,当年事件历历在目!

12月29日,一名曾经在长沙雅礼中学国际部求学的女学生,发文称自己当年高中时,长期遭受一名美国籍外教的诱奸、骚扰,一直到自己从高中毕业这样的骚扰才最终结束。

整整三年时间,让自己苦不堪言,外教一直以“爱情”的名义“邀请”他出去见面,甚至动手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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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记得第一次被他侵犯的时候才15、16岁,当年的事情虽然发生了,但是自己也是出于害怕等多种原因,没有选择举报,一直在默默忍受。但是今天自己从学校毕业了,不想自己的学妹们继续遭受这样的苦楚。

况且自己也听说他已经换了一所学校——目前已经在广东佛山碧桂园国际学校担任教师了,自己就更加气愤,因此选择了举报,希望能够将他绳之以法。

从当年的聊天记录中,我们窥见这名外教龌龊行径的冰山一角,言语低劣,打着恋爱的名义,不断引诱学生与其发生关系,一度让学生以为这就是真正的“爱情”。

殷鉴不远,受害者们要勇敢站出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深,我国的外教群体也是越来越大,从初高中到大学都活跃着一批外教。

本来由外国人亲自来讲授学生们英语,确实更加能够锻炼孩子们的英语水平,同时也能够更多的了解国外的风土人情。

但是在庞大的队伍里面,也难免有一个臭鱼烂虾混迹其中,前些年宁波工程学院非裔教师Shadeed以学做中国菜为借口,将女同学骗到小树林,想要强奸女学生,但遭到了女学生激烈反抗恼羞成怒之下竟杀害了女学生,之后案件经过两审终审后,这名外教也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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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天这起案件虽然没有这样恶劣,但是影响同样不好,一个外国人又怎么能够在中国的土地上为非作歹,这样的人又怎么能够成为老师呢?

目前我们看到广东方面的校方已经暂停了这名外教的教学工作,校方也展开了调查,如果涉及骚扰等刑事案件,学校也会联合警方进行调查,我们期待一个真相的出现!

多年之后的举报还能否有效?受害者们应该怎么做?

我们看到这些举报往往都是时隔多年之后,骚扰行为往往都已经过去了四五年,对于这样的案件,女学生的举报又是否能够有效呢?

从《民法典》中我们发现按照一般的时效往往是3年,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在发生三年后如果没有请求法院保护,超过了三年法院将不予保护。

但是考虑到未成年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在《民法典》又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在十八岁之前遭受的性侵都可以在成年后的三年进行保护。

同时,在刑事案件上就更加不需要考虑时效的问题,一般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低都是五年,而像强奸未成年人之类性质恶劣的犯罪,甚至可以达到10年。为此,这位女同学的举报无论从民事还是刑事都是恰如其分。

从刑法来看,像教师这样具有特别身份的人,利用教育学生这样的特殊关系与不满十六岁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女孩同意甚至主动,也同样构成犯罪,一般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像本案中不止一位受害人的情况,甚至属于情节恶劣的,将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我们还是希望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后一定要第一事件留存证据,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学校也要注意保护学生,避免更多的同学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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